澄清公告
各潜在投标人:
本次澄清内容如下:
招标文件第*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.4.1第2条:
变更前为:2、财务要求:提供 ****年或***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提供银行资信证明,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(含资产负债表、利润及利润分配表、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),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,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。联合投标的,由施工单位提供)。
现变更为:2、财务要求:提供****年或****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材料,或提供企业自行编制的****年或****年年度财务状况报告(资产负债表、现金流量表、利润表),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,成立公司至今不满1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);(以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)联合投标的,由施工单位提供。
因对招标文件内容未产生实质性变更,故开标时间、地点及其他内容不变动,请各位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更正公告。如不及时查看,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。给各位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!
特此澄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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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年9月**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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